2007年9月2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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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市这个“行规”要依法改一改
本报记者 姚力

  近日,宁波市民黄女士在超市购物时遭遇了一件让她郁闷不已的事:她付完账出来,发现寄存柜前站着3个身穿超市工作服的人,自己寄存的两个大包躺在地上,手提包已被他们翻了个底朝天,笔记本等物品都被翻出。
  黄女士连忙上前交涉,一名自称值班经理的工作人员称:“这是规定。晚上10点一到超市就要清柜,所有没有被领走的包都要被打开清点,并进行物品登记。”黄女士看了看手表,发现晚上10点刚过,不远处的付款点还有不少顾客正在等候付款。
  “超市有权开包清点私人物品吗?”黄女士有些气愤,认为超市没有这个权力,否则,万一消费者的隐私物品被别人看到,或者个人物品丢失,超市怎么负责?“超市又不是执法部门,他们这样做是对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侵害。”
  “我们这么做也是为了方便顾客,保障超市的安全。”超市负责人说,他们在寄存处贴有每天都会清柜的告示,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危险品存入,另一方面是让有限的空间不被长期占据。每次清柜时,当天的值班店长、保安和储物柜公司的工作人员3人同时在场,现场也有监控录像。如有顾客寄存物品未取走,工作人员会对物品进行清点,并一一进行登记,放到保安值班室内专门存放顾客遗留物品的柜子内。一般超市会将物品保存一到两个月,顾客可以凭储物时的小票到保安处领取。
  “超市开包清点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。”浙江建浩律师事务所的李军民律师明确说道。他认为,超市制定清柜的规定无可厚非,但内部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中明确规定,公民享有保护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。超市工作人员擅自打开消费者的包,查看物品,这就侵犯顾客的权利了。消费者寄存的物品可能会有自己的身份证、银行卡、个人信件、病历或者上班时用到的各种档案材料。清理物品时,超市工作人员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这些材料,也可能有意或无意中知晓里面的内容,就可能会侵害寄存人的生活隐私、人身隐私、身份隐私和言论隐私等权利。
  即使不拉开包,超市将消费者寄存的包转移地点也是有法律风险的。李律师建议,超市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,在集中转移寄存物品时作为第三方在场。第三方人员的介入,既可保护消费者的权利,也可为超市一方做个见证,避免纠纷的发生。“在清理物品时可由律师全程录像,并出具律师见证书。”
  有关专家提出,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也不是没有办法,各超市应针对各自的规模,变通地使用存包制度。例如,超市不要把清柜时间定得太死,给消费者留一个从结束营业到清柜之间的“反应”时间。另外,也可为那些不能确定寄存时间的消费者配备特别寄存柜。